在交通事故中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额,雇员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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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4 23:17

原创 祁县法院 祁县法院

KEYWORDS

关键词

民事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

| 交通事故

劳务 |

| 雇佣关系 |

| 损失

CASE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诉讼请求

NO.1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到的损害213068.52元

NO.2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

NO.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从2021年4月份开始受雇于二被告作为司机为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开始的前两个月二被告按趟给原告结算劳务费。从2021年6月份开始二被告和原告协商一致按月结算劳务费,欧博abg每月12000元。2021年6月22日原告在驾驶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243329.52元。事故发生后,交强险无责赔付18000元,被告李某垫付了10000元,对于原告的剩余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对于原告6月份的劳务费8000元二被告也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王某辩称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雇佣原告开车是事实,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事实,但事故发生是因原告追尾负事故全责造成了损失,该花了26000多元购买了保险,欧博官网公司给买的是统筹保险,现在车辆也报废了,该也受到了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有法院判决由统筹公司赔偿,该不应承担,原告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对原告诉请的二次手术费用同意承担20%,不同意全部承担。对原告诉请的劳务费认可一个月工资是12000元,6月份的工资确实没有支付,但工资计算不是从1号开始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记不清了,但给付工资时应当将上次判决中应退还的钱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胡某于2021年4月开始受被告雇佣担任案涉车辆的司机,从2021年6月开始每月工资12000元。2021年6月22日6时20分许,原告驾驶车辆沿国道1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39KM+200M介休市乐善汾河大桥路口处时,欧博因驾驶不慎、注意力不集中,尾追前方等红灯王某驾驶的车辆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7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为其实际经营的车辆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统筹,限额为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等,服务期间自2020年10月8日0时起至2021年10月7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统筹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作出了(2022)晋0727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24536.85元,扣除交强险无责赔付部分18000元,欧博娱乐剩余损失206536.85元,该损失应由中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统筹限额内承担,剩余损失6536.85元,应由被告李某负担,但由于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曾垫付10000元且原告在起诉时并未将该款扣除,故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多垫付的费用3463.15元可另案主张。判决:一、限被告中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统筹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争光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了执行,直至本案开庭前,中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另查明,2022年12月15日原告在晋中太谷骨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愈合,取出内固定,2022年12月20日出院,共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9031.67元。

SENTENCE

法院判决

NO.1

限被告李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后续治疗费、劳务费共计6343.35元(已扣除垫付款3463.15元)。

NO.2

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ASONS

裁判理由

原告胡某在受雇于被告担任司机从事运输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已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本院起诉,根据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其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0000元,虽然该款原告至今未能执行到位,但原告此损失已有明确的赔偿责任人,原告无权就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的损失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行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已生效判决书中已审理查明并判决的损失予以赔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本院(2022)晋0727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取内固定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9031.67元,该费用系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必要费用,且被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部分损失原告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同意承担20%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806.5元。对原告诉请的2021年6月份劳务费8000元,被告认可原告工资为每月12000元及未支付原告6月份劳务费,但不认可原告诉请的劳务费数额,考虑生活实际中工资通常从每月1号开始计算,再结合原告实际工作天数及双方陈述,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6月份的劳务费8000元。被告辩称应将本院(2022)晋0727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应由原告退还被告的垫付款3463.15元予以扣除,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被告可在支付原告款项中将垫付款3463.15元予以扣除。

GIST

裁判要旨

提供劳务一方在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提供劳务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接受劳务的一方为案涉车辆投有相应的保险。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相应赔偿或已经就保险公司起诉获得相应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不得重复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ORDINANCE

相关法条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NO.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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