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需要什么材料?
参保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开户银行账号等,具体材料可与办理机构确认。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由亲属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新生儿电子照片等材料。
以下人员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2.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4.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5.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6.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去哪儿办理?
1.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非在校少年儿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
什么时间办理?
1.参保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
2.续保
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每月5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2023年12月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5日、18日与19日。存在有效缴费协议(批扣)的参保人在银行批量扣款日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缴费。
费用是多少?
375元。
怎样缴费?
1.参保
建立缴费银行账户:参保人员需到与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存入至少一个年度的医保费。
提示:港澳台在京参保的学生儿童需开立家长的银行账户。对于港澳台在京参保的学生儿童(身份证号码派号为999开头),需要开立并采集家长(存在有效身份证号码)的银行账户信息,才能成功扣款。
2.续保
(一)京通小程序缴费
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百度客户端搜索“京通”小程序,进入“社会保障”栏目下的“社保费办理”功能,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理”缴费。也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北京)”或微信“城市服务(北京)—社保”选择“社保缴费”进入。
(二)电子税务局缴费
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进入“我要办税-社保”)、北京税务APP(安卓版)(进入“办税”选择“社保费办理”)、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进入“移动办税”)办理缴费。
(三)银行APP缴费
可通过邮储、北京、农商、浦发银行APP办理缴费,具体请咨询相关银行。
(四)银行批量扣款缴费
与参保人签署了有效缴费协议(批扣)的银行会在银行批量扣款日进行扣款,请参保人及时关注缴费情况。
(五)银行柜台缴费
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到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保障期是多久?
1.在规定期内及时参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
2.在规定期内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相关提示
1.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等学校。
2.参保人员发生学生儿童、劳动年龄内居民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