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欧博abg现将《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具体涵盖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资源能源保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建设区级权限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由区政府承担付款义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购置、装修类项目等。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而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需由项目单位(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未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方案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海淀区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海政办发〔2013〕89号)等相关文件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主要来源于区财政性资金、中央及市政府补助投资等。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区委区政府部署,切实解决好社会及民生的实际问题,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二章 区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方案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欧博官网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项目资金总量,牵头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海淀分局、区政府督查室等),结合各单位项目的“轻重缓急”及项目成熟情况,分期分批编制当年项目安排方案,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在项目初步安排方案中,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续建项目资金安排后,在当年区政府投资总量额度内,安排新增项目。原则上新增正式项目应是完成规划意见、土地预审、立项等前期手续工作的储备项目。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度分三批下达:第一批应于前一年年底下达,主要安排续建项目、年初应实施的季节性项目以及中央、市、区重点工作任务;第二批为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区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下达,安排全年的区政府投资计划;第三批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年度计划调整。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方案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均应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如有下列情况,确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调整时,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
1.因政策原因,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
2.因地质、水文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项目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市、区政府决定调整建设项目和规模的;
4.遇不可归结于项目单位的其他特殊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
项目单位如无正当理由的调整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九条 在既定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发生的单个项目资金调整、不同项目间资金调度、调减项目等情况,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确定调整方案。若涉及的项目资金调整超出既定年度投资计划总量,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方案后,按照海淀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
第十条 在区政府投资年度资金总量中设置5-10%额度的投资计划资金作为前期费及机动资金,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作为区政府投资计划机动经费。项目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后,项目论证、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相关费用从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及机动资金中拨付。为推进前期工作,在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需要拨付的征地、测绘、勘察等费用可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欧博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区财政局发函,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从前期费中拨付。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预拨政府投资的征地拆迁费用及不超过政府投资额30%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章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为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细致,根据区委区政府指派或职责分工,项目单位需从以下范围内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1.区域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规划”的原则,提出各领域的项目建设需求。
2.市级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中涉及到的、并明确由本区承担的建设项目。
3.人大政协提议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提出的属于本区工作职责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4.区委区政府决定。区委区政府做出的相关决定中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
5.群众反映热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较多的民生相关项目建设需求。
6.其他。包括为落实相关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配套、辅助工程,为应对突发性、临时性事件所需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实施的、并经项目单位主管区领导批准的相关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的重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的意义、作用;预计产生的社会效果等进行初步分析、判断。
2.项目建设依据。涵盖项目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行业规章制度、以及项目相关的决策性文件等。
3.项目建设条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情况、土地状况、市政状况、项目建设对周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
4.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规模标准、建设规范、建设布局、功能设置、配套设施、管理运行、建设方式及实施主体提出建议。
5.资金需求及来源。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做出初步估算,并就资金来源渠道提出建议。
6.建设时间安排。对项目建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提出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经由各项目单位研究提出的项目,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本单位审议。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研究完成后,应在本单位由主要领导召开项目建设工作会,就项目建设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明确项目负责机构、责任人及工作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管副区长审定。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建设请示报主管副区长审定。
3.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递交纳储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主管副区长的批示、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书(具备第十二条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及相关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本单位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对于在区委区政府所做出决定中涉及的项目,由区属相关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精神及要求,认真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区委区政府决定性文件、前期研究形成的材料(具备第十二条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等。
(二)储备阶段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期分批对项目单位所提出的项目组织初步审查。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欧博娱乐对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反馈。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整理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拟纳入储备库项目的报告,并汇总形成《储备项目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七条 在《储备项目表》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后,其中涉及的各项目单位可开展项目论证等工作。对于市政府追加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追加到项目储备库。对于区委区政府决定项目等情况,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第十八条 在项目纳入储备库后,由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研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等进行深入研究;对前期研究中涉及相关建设要求、内容、资金等需求情况进行修订,提出明确方案;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自《储备项目表》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后,原则上项目单位需在一年内完成第十八条中所涉及的工作。
第二十条 原则上在项目取得规划意见、土地预审、立项等手续后,项目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转入正式项目的申请。未取得上述手续的项目,如确因工作需要,项目单位可提交转入正式项目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当年区域工作重点、资金安排、项目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论证。
(三)项目审批阶段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用直接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并报请审批。在项目建议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进行合并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于购置、装修、老旧小区改造、疏堵工程、道路大中修、水务、园林绿化等不涉及新增占地、不涉及建筑面积调整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实施方案作为审批材料(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对于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需征求各单位意见;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具体事项及内容,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公共安全的紧急项目,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处置及救援项目,以及受自然因素限制的临时应急项目,应优先解决紧急问题,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具体审批流程及要求参照《海淀区应对突发事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0〕8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在征询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同时,可并行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具体审批办法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四)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市政府《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9号令)、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应在区政府投资招标(采购)平台完成,统一进场、统一招标文件备案、统一招标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单位内部已经设有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基建项目、同时具有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项目管理公司或委托项目代建。对于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受专业性限制的项目单位,可适当考虑通过聘请项目管理公司或委托代建的模式实施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可依据自身及项目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聘请项目管理单位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实施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可根据项目单位情况实行“代建制”。在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实施,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在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制或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及《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予以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且不再另行安排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实施。各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作为招标文件审核的重要依据;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变更,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五)竣工决算阶段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由区审计局牵头,联合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召开决算报告审批联席会,对决算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决算报告审批联席会后,由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具书面审议意见,由区财政局进行竣工决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决算投资数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单位将项目情况上报区政府专题会,由主管资金的副区长及主管项目单位的副区长共同审议;决算投资数超概算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单位将项目情况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其他情况下决算投资数超概算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审议。
(六)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 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相互配合,加大项目日常协调调度。重要事项由区政府建立区级协调调度机制,由分管资金和建设的副区长牵头会同相关主管副区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开协调调度会,就项目推进、任务分工、事项调整等内容做出统一部署,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调度会确定的事项开展工作,确保协调调度会研究议定的相关事项及时落实。
第三十八条 在立项、规划、用地、施工四个阶段的审批过程中,建立健全三级协调调度机制,由四个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阶段内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问题;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跨阶段的问题;重大事项和政策执行等复杂问题提交区政务服务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三十九条 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的区属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结合本部门管理职责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开展综合或专项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手续办理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注重项目管理知识学习,明确项目管理工作岗位职责,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对于机构相关人员力量较薄弱的项目单位,可适当采取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方式,不断加强项目管控的人员配备及能力提升,推进区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高效实施。
第四章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及后评价
(一)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海淀分局等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要领导应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就项目建设进度倒排工期计划,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前提下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需明确项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人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工作,并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相关的咨询评估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应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形成调研报告、评审意见或其他形式成果,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开展、评价提供客观依据。
(二)建立月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对于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明确代建单位后,以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单位)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比例等内容,统一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再由区发展改革委视项目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转发至区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每月报送的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主体、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2.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3.项目总投资、当年资金安排情况;
4.资金拨付情况;
5.项目建设形象进度;
6.预计完成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对不按时报送月报的项目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给予督促。对连续2个月不报送月报或连续3个月不按时报送月报的项目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在给区政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公示:
1.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2.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3.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具体公示办法及要求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办法》执行,该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四)开展稽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等文件要求,由区发展改革委对使用区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第五十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派。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环保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海淀分局等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具体稽察办法及要求按照《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0号令)执行。
(五)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于区级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将选择已经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经过1年使用或运营的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进行后评价。
第五十三条 具体后评价办法及要求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六)咨询评估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政府投资咨询评估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库,具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咨询评估及招标代理机构名单,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工作实际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中介机构库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入库的中介机构实施信息建档及动态管理制度,将机构基础信息、机构能力信息(参与的咨询评估工作)、信用积累信息(获得的荣誉表彰)、信用流失信息(受到的惩戒及处罚情况)、项目单位反馈情况等信息记入中介机构的信息档案,并作为选择及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或批准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中,向项目单位发出调查评价意见表,由项目单位对相应机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随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每年12月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根据对咨询评估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确定解除服务关系的中介机构名单(含本年度因违反本办法被解除服务关系的中介机构)。被解除服务关系的中介机构、有重大违规或欺诈行为的中介机构,在以后选聘时均不得入选。
第五十八条 其他要求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海发改〔2009〕298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