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上午10:00,欧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副局长何帆共同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照。肖旸 摄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具体实践,也是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根据发布会安排,简要介绍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情况、《规则》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根据今年年初公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89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网络零售额连续八年全球第一,网络支付使用率近九成,数字经济规模已近40万亿元。
数字科技的飞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数字法治必须同步跟进,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司法保障。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为了回应发展需求,便利群众诉讼,人民法院很早就将数字技术运用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从早期的在线缴费、视频听证、庭审网络公开,到现在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智能化应用、协同化办案,大力推进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建设,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近十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检验,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已成为融合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依法治网实体裁判、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的司法模式、规则集合和制度体系。疫情期间,以在线诉讼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司法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反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今天,我们同步配套发布的第十一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就是以“互联网司法建设”为主题,通过12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的生动实践和有益经验。
中国法院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建设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数字技术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应用于诉讼服务、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审判管理等各领域。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网上跨域立案、在线举证质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应用、文书电子送达等,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裁判偏差提示、区块链电子存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日益成熟,司法便民利民、审判公正高效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二是在线诉讼规则逐步成熟定型。随着在线诉讼逐步普及,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部分信息化基础较好的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了在线诉讼规程、操作指南、诉讼指引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这次出台的《规则》,是前期探索和各地经验的集大成者,也是将比较成熟的实践创新上升为制度规则,及时巩固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
三是网络空间司法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规则意义的互联网案件,探索确立了公共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智能作品等为新客体的保护规则;依法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知识分享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暗刷流量、不当采信、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有力推动了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二、制定出台《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的制定出台,在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则》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顺应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的大趋势,更加公正、高效、低成本、多元化地解决纠纷。《规则》将在线诉讼定位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增量司法服务的重要形式,从制度层面创新司法模式,重塑审判流程,完善便民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保障其在线诉讼的知情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诉讼能力和实际需求,细化明确各类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第二,《规则》首次构建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有力推动诉讼制度不断与时俱进。《规则》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立足在线诉讼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丰富拓展司法亲历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对等原则的内涵,构建起贯穿立案、调解、询问、证据交换、庭审、执行全流程的在线程序规则,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有效填补了我国在线诉讼领域的制度空白,也为世界互联网司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三,《规则》加强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程序保障,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规则》的制定出台,有利于从程序、实体和技术层面,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程序层面,《规则》全面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合法诉讼权利,明确诉讼行为规范,有效维护在线诉讼程序正义;在实体层面,《规则》通过高效便捷的解纷程序、精准智能的技术手段,积极帮助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欧博娱乐妥善处理新型互联网纠纷,确立完善裁判规则,推动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实体正义;在技术层面,《规则》积极拓宽信息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场景、合理划定技术边界、推动技术普惠均等、维护诉讼数据安全、推动打破数字壁垒,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下面,我从六个方面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在线诉讼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
《规则》首次对在线诉讼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以是某一诉讼环节的在线办理,两者均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为确保在线诉讼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规则》确立了在线诉讼“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作为开展在线诉讼的总体要求。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我们坚持审慎稳妥推进,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减刑假释等案情简单、程序简便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方式有决定权,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技术条件、实际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宜的审理模式,统筹平衡好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明确电子化材料效力和审核规则,夯实在线审理机制基础
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三)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存证应用日益广泛,涉区块链存证纠纷不断增多,亟待司法文件规范指引。《规则》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我们在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特点,全面总结相关司法实践规则基础上,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系统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既充分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发展,防止过度夸大区块链存证效力,严格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区块链存证的法律边界。
(四)明确在线庭审适用范围和方式,规范在线庭审秩序
在线庭审是在线诉讼的核心环节,集中体现了在线审理机制的特点和优势。《规则》合理拓展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明确列举不适用在线庭审的具体情形,强调必须采取视频方式,建立线上线下转换机制,确保在线庭审开展有序、适用有度。同时,《规则》针对在线庭审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在线庭审环境、纪律、公开和证人在线出庭等作出明确要求,强化诉讼主体维护在线庭审秩序的诉讼义务,明确妨害在线庭审的处罚规则,确保在线庭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五)明确非同步审理机制,合理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
《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需要强调的是,《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
(六)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规则,细化送达生效判断标准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痛点”问题,电子送达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案。《规则》以问题为导向,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等,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防止“送而不达”“达而不悉”和“重复劳动”。
此外,《规则》还对在线调解、身份认证、在线立案、在线应诉、电子笔录、电子卷宗、在线执行、在线数据保护、以及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其中不乏规则创新和改革亮点。为了便于大家更为全面、直观、生动的了解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实践情况,今天同步发布12个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敬请大家关注。
当前,信息革命时代潮流正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发生历史性交汇。《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迈入新阶段、踏上新征程。我们将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时代机遇,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网络强国战略,以变应变,锐意创新,持续优化“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答记者问
01
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之前也发布过一些有关在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请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刘 峥: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三个与在线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件,每一个文件都有实践需求和特定背景。第一个文件是2018年9月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是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第二个文件是2020年1月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5个省份20个城市305家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其中涉及在线庭审、电子材料提交、电子送达等内容,欧博allbet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上述试点法院。第三个文件是2020年4月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当时新冠疫情突如其来,各地法院自发采用在线方式立案、庭审、执行,为规范在线诉讼活动,避免各地各行其是,确保通过在线审理机制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疫情期间司法需求,我们及时制定出台了这个通知,起到了良好效果。
上述文件对全国法院探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具有一定局限性,有的是适用特定法院的,有的是针对特定时期或者特定诉讼环节。与这些文件相比,我们今天发布的《规则》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是在效力上更具权威性。《规则》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广、效力等级高、规则指引性强,将对各级法院在线审理案件和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规范和指导,最大限度实现在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依法进行。
二是在内容上更具体系性。《规则》首次构建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又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减刑假释等刑事案件;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又适用于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体来看,《规则》采取“总分”结构,一方面从总体上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法律效力、适用条件等基础性规定,另一方面又具体明确了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程序规范,有效覆盖了诉讼活动的全流程各方面,确保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三是在技术应用上更具前瞻性。《规则》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找准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地场景,有效回应了技术应用的规则需求。针对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在线法庭设置、电子笔录、电子签名、数据安全等前沿问题,依法确认法律效力、明确审核规则、划定适用边界,既有力拓展技术应用的制度空间,又确保技术应用务实有效、安全可靠。
四是在规则设计上更具操作性。《规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前期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对在线诉讼各个环节作出更为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规则》就区分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当事人均同意适用,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当事人不同意,当事人仅选择部分环节适用等五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又比如,关于电子材料的提交,《规则》具体明确了直接录入电子文本、上传电子化材料、在线导入电子数据三种不同提交方式,解决了在线诉讼基础材料的来源和效力问题;再比如,为准确判断电子送达是否有效完成,《规则》根据电子地址来源和当事人确认情况,分别对应适用“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标准,这样既能保证当事人有效接受电子送达,又能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因此,《规则》在强调程序规范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同时,也注重保留规则的弹性,为未来实践探索留出制度空间。比如,关于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包含在内,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又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环节,《规则》没有面面俱到列举所有可以适用的环节,而是主要点明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环节,其他诉讼环节均用“等”字涵盖,这实际上也是为将来更多环节在线办理留出空间。
02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世界各国也在积极推动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工作,请问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什么水平?有何特点和优势?
何 帆:如您所说,进入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从本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将互联网作为公众“触达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最终因制度障碍和经费问题搁浅。
客观来讲,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并不具有先发优势,起步也相对较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领先。部分国家很早就宣布要设立互联网法院,却因理念冲突、部门牵制而一拖再拖,至今仍停留在方案规划层面。相比之下,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探索在线诉讼新机制,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厦门等地法院也都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或互联网法庭,培养出一大批精通互联网技术与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
二是在技术融合应用上领先。许多发达国家,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受制于司法理念、制度环境和法官习惯等原因,互联网司法推进相对保守。有的国家法院仍只接受以音频方式开展“电话庭审”,欧博百家乐有的则将在线范围严格局限于起诉立案、卷宗传递、文书送达领域。而在我国,通过前期探索、中期总结、分步推广,在线诉讼已在各个审判领域广泛适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逐步运用于存证、庭审、裁判等多个环节,并持续优化完善。就在上个月底,全国统一的中国移动微法院标准版正式投入运行,手机端与PC端小程序同步上线。可以说,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创新力度、适用广度和落地深度方面,都远超世界其他国家。
三是在诉讼规则构建上领先。我们注意到,尽管德国、韩国已经有电子诉讼方面的立法,但主要规定了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签名确认、电子卷宗应用等内容,并不涉及在线庭审等核心环节。其他国家的在线诉讼规定也散见于地方法院各类工作指引中,规则层级和效力不高。相比而言,我们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一部内容全面、体系完备、逻辑周延的司法解释,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各审判领域和诉讼环节。它的问世,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也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
四是在网络司法治理上领先。目前,多数国家仅对部分简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英国、爱尔兰等国仅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线审理。我国对互联网司法的定位作了全新拓展,更加注重确立完善互联网领域裁判规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无论是互联网法院,还是其他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许多裁判在全球具有首案示范效应,有效提升了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五是在基础理论研究上领先。在互联网司法领域,实践发展始终超前于理论预设。随着改革实践不断深入,我国互联网司法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计划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高校深度合作,联合搭建互联网司法研究平台,共同攻坚重大法律科技项目和基础理论研究,共同推动互联网司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在明确发展优势和未来趋势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受客观因素影响,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统一情形。有的法院已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有的法院还存在内网外网流转不通、线上线下衔接不畅现象。有的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平台各自为阵,数据无法流通,不利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在推进互联网司法过程中,还有不少努力的空间。
我们也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各国都加快了互联网司法发展步伐,并加大了在司法信息化方面的投入。我们密切关注上述趋势,也强化了和有关国家的在线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既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也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03
在线诉讼模式下,诉讼从传统的“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请问这是否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刘峥:亲历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和司法原理,在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上具有重要地位,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司法规律。司法亲历性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求直接审理,即是“由审理者裁判”,法官必须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要求审理者和裁判者不能割裂。二是要求言词审理,即是需要通过言词陈述的方式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由于这两项要求具有共同的含义和功能,我们往往将其统称为“直接和言词原则”。
司法亲历性原则并不是说所有的诉讼环节都必须法官亲力亲为,不得有他人辅助,这里的关键是要求庭审环节应当贯彻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审判,法官的裁决是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的。在线诉讼模式下,司法亲历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改变的只是庭审的场所、环境和载体,案件由法官直接审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庭审的程序环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没有任何减损,反而是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实现方式。“屏对屏”实质上也是“面对面”,是互联网时代下“面对面”的新形态。从这个角度说,在线诉讼实际上拓展和丰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在线诉讼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诉讼便利、降低解纷成本、保障司法公正,绝不能以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审判效率的提升和法院的便利。因此,《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各个程序环节都贯穿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二是维护当事人在线诉讼知情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并不是简单让当事人作出“是”或“否”的选择,而是要在对在线诉讼全方位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规则》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告知适用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对于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事项还要再次进行提示,真正使当事人对在线诉讼“选得自愿、用得明白”。
三是保障当事人程序运行异议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后,审理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规则》在相关程序环节中,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比如,对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法院应当要求提交原件;又如在证人出庭环节,当事人对证人在线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同样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
四是强化对特殊群体在线诉讼帮助义务。《规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参与在线诉讼作出特殊考虑,专门强调要强化法院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引导和帮助,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优化,降低在线诉讼门槛,推动在线诉讼服务普惠均等,体现数字时代人民司法的温度,彰显了互联网司法的人文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04
请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颁布后,互联网司法的下一步发展有哪些规划和举措?
李少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站在更高起点上,我们将着力推动互联网司法实现新跨越。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作用。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积极推动前沿科技在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使互联网法院成为新技术、新机制的“孵化器”和“试验田”。未来,我们将积极推动互联网法院的工作重心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模式,优化案件管辖范围,聚焦审理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发挥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头雁效应”,推动网络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二是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司法审判模式整体性变革。“十四五”时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司法建设步入关键时期、迎来全新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谋划、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拓展前沿科技的司法应用场景,大力完善各类平台系统,增强平台功能集成度,提升数据信息交互度、保障司法运行安全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和自主化的司法服务,为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推动形成以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化为载体、以智能化为支撑的“智慧司法”体系。
三是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互联网司法建设配套举措。互联网司法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第一,健全互联网审判制约监督机制,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全线贯通、全程留痕、动态可视。第二,完善互联网司法配套制度规则,研究制定在线调解规则,出台诉讼平台管理和在线诉讼技术标准等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技术应用规则,保障技术安全、确保平台中立。第三,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培养,健全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融合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为互联网司法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在线询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二十三条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第二十四条 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
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线诉讼参与人故意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第三十三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第三十四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六条 执行裁决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材料提交、执行和解、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网络询价评估平台、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等,在线完成财产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划扣、变价和惩戒等执行实施环节。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三)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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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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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必须以合法自愿、安全可靠为前提
今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对公众一直关心的在线诉讼适用选择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合法自愿原则和安全可靠原则。
《规则》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推进在线诉讼的规范发展。
“合法自愿”原则
“合法自愿”原则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安全可靠”原则
“安全可靠”原则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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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为数据信息提供安全保障
《规则》首次提出要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同时系统规范了在线诉讼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视听传输、录音录像等技术的应用规则,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追责机制。
《规则》的出台,有利于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确保在线诉讼安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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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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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在线庭审秩序,这些情况今后可以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规则》予以明确规定。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线庭审纪律,强调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其中,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秩序规则,确保了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更好保障程序正义,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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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肯定“非同步审理机制”
《规则》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针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效。
《规则》第二十条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同时,《规则》对庭审环节的非同步审理作出特殊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的特殊庭审形式,而不是在线庭审的常态,切实防止非同步庭审适用随意化,普遍化,确保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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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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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庭审的这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
《规则》明确以下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
首先,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其次,明确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最后,明确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上述规定,有效实现了司法公开和权利保障的平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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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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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针对电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规则》进行了明确。
《规则》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同时为确保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规则》的出台,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线诉讼的材料提交问题,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发挥在线诉讼便民利民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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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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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审核从此有据可依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越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区块链存证的审核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为此,对区块链存证问题《规则》进行了规定。
《规则》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规则》的出台较为系统全面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